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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赔偿保证金,检察院对我不起诉了
时间:2022-09-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非常感谢检察官、感谢各位听证员同意检察机关对我作出拟不起诉的意见,我一定珍惜大家给我的这次机会,谨记教训,不再贪图小利,也为因我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受害者表达深深的歉意,以后我一定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这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我院公开听证会上的陈述。

2021年12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微信群加了一个名为“晚风”的好友,商量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并赚取佣金。2022年1月,王某某跟“晚风”见面后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及手机网银交给对方使用。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银行卡流水共计57万余元,查明的涉及电信诈骗资金26万余元,王某某非法获利6300元。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我院受理此案当天就将自己的非法获利退缴,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多次表示“愿意尽最大的努力赔偿被害人损失,弥补我犯下的错误”。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向部分被害人赔偿4万余元并取得了谅解,但至今仍有1名被害人暂时无法取得联系。如何处理此案,才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呢?



在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反映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也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从宽处罚的酌定情节。但在具体案件办理中,有些被害人就赔偿金额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双方因金额协商不一致无法达成和解,或有些案件的被害人身份不明或暂时无法取得联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意愿赔偿,却无法达成赔偿协议,丧失了酌定从宽处理的条件,不利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和社会矛盾的化解。同时,对于被害人而言,达不成赔偿协议,其受损的权益也得不到及时赔偿,甚至出现无法获得赔偿的风险,从而滋生新的社会矛盾。

2022年8月,我院结合办案实际,积极探索被害人身份不明或暂时无法取得联系的案件处理新机制,与县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会签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建立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该机制的出台破解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难的“瓶颈”,不仅可以有效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降低审前羁押率,还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效率,保障轻微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责任,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对促进刑事和解、正确适用刑罚、修复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推动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生态,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

2022年8月30日,我院收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保证金提存申请,这是该机制出台后我院办理的首起保证金提存案件。接到申请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向检察长进行了汇报,根据领导指示和机制规定,将赔偿保证金进行了提存,公证机构出具了《公证书》。2022年8月31日,我院就此案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听取了人民监督员和听证员的意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和履职担当,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确保了案件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实现了“1+1>2的效果”,均认同我院作出的拟不起诉意见。同日,我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该案的成功办理,既充分保障了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也给予了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的机会,促进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有效落实,确保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我院将深入探索该机制的适用范围,金额确定等详细的配套实施细则,并在案件中注重总结提升,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使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成为刑事办案中的一项长效机制,真正做到依法办案和化解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使司法即有力度,更有温度,以公正司法、人性司法为古县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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