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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某交通肇事罪起诉书
时间:2021-04-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山西省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27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古县,现住古县******号。2008年因寻衅滋事被古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经古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古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1时左右,被告人房某某无证驾驶晋L*****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2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古县利达焦化厂路段时与路边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房某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4102520200814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房某某无证驾驶、超车未注意安全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古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提取物证登记表;2. 书证:前科劣迹调查表、受案登记表、驾驶证查询信息等;3. 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贺某某等证人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第141025202008140002号认定书等;6. 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 视听资料:事故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肇事且逃逸,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平

检察官助理:张志瑞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房某某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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